为了更好地体现创新创业学院以生为本、实践创新、自主自愿的原则,形成好中选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创新创业学院学生的管理,培养符合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宗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扬州大学特质的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进退班级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愿的原则。创新创业学院的学生从初次招生到学习过程中的进退,坚持学生自主选择、志愿为上。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的招录和进退坚持专业、性别等平等对待,采用专家评审、网络公示的方法。
第二条 招录或转入进班基本条件
(一)认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理念,具有创新精神,向往创业理念,进取向上、机敏聪慧、友善乐施、甘于奉献,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学生须适教乐育,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基础,有志于科研创造和成果转化;既有鲜明个性特征,又有团队协作的精神;既品端行正、成绩优良,又聪明睿智、学有余力。
(三)为全校新招录的优秀学生和在籍全日制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退出班级基本要求
(一)自愿申请退出
创新创业学院的学生退出班级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学期的第16周前经挂靠学院同意后,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学生须认真完成申请退出学期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
(二)转专业退出
创新创业学院的学生享有与其他同学一样学校转专业的权益和服从专业学院大类分流的义务。转专业申请按照《扬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大类分流按照专业学院分流的细则执行。
创新创业学院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完成各项报名工作。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若转入创新班同一校区不同专业,不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直接转入,同时仍可以在挂靠学院的所在创新班学习;转专业后如不愿留创新班继续学习可提交退出申请。若申请转入与创新班不同校区的专业学习,则需要按照学校转专业的各项工作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被转入学院录取后,则按自动退出创新班处理。
(三)强制退班
1.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在校期间若存在以下表现之一,则按强制退班处理。
(1)在公共场合散播有关创新创业教育不实及不良言论、破坏创新创业学院和班级团结,造成恶劣影响者;
(2)违反诚信原则,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在各类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者(这类行为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3)违反学校各类管理规定,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者;严重不遵守班级日常管理规定者。
(4)单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者。
(5)发生其他足以导致退出班级的情况者。
2.强制退班的相关程序
(1)对学生作出强制性退班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强制性退班决定,应当出具退班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对学生专业所在学院出具学生退班情况说明书,便于专业所在学院妥善安排学生办理回班及宿舍入住等事宜。
(2)被劝勉强制退班的学生有申诉权,学生申诉采用书面形式。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至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由创新创业学院院务会议裁决。学生若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申诉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转入要求
在满足本规定第二条招录条件的基础上,面向创新班级所在校区招录部分新学员,转入创新创业学院学习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的假期中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学院于第二学期开学前组织考核和招录工作,开学后即转入创新班。
(二)择优录取。志愿转入实验班学习的学生第一学期的综合成绩排名需在班级前15%,且无不及格科目。大学外语学习的成绩不低于85分;若本专业有数学类课程,数学类课程综合成绩不低于80分。
(三)招录控制。转入学生数量原则上以原班级额定招生数为限,原则上退一补一。若原创新班退出人数过多,那么补入的学生数原则上以不超过班级原人数的50%为限。
(四)同校区转入。为便于学生学习和班级管理,志愿转入创新班学习的学生须在同一创新班所在的校区。
(五)优先条件。非第一学期申请转入创新创业学院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再有至少两位具有创新创业经验和业绩的从业者或者博士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联名推荐,可优先转入。
1.在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的名次(二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5,特等奖或者第一等次的获奖只要在列即行),或者获得国家奖项;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和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
3.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研究成果、发明创造等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所属创新班每届学生初次招生的办法通过招生简章的形式随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发布,由创新创业学院按照要求二次招生。
学生退出与转入班级的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牵头,联合挂靠学院共同进行。学生进退后涉及到选课等事宜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退出实验班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引起的变化,请专业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及任课老师给予适当的关注、关心和教育。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在创新创业学院。